
丹东大鹿岛住宿情况一直为游客们所诟病,不过,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大鹿岛住宿管理条例出台,有望解决岛上的住宿条件差的问题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旅游景区家庭旅馆的管理,提高景区内旅馆业和餐饮业的服务质量,树立良好的大鹿岛旅游形象,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 业标准星级饭店客房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》及《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鹿岛风景旅游区内的旅游风景家庭旅馆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旅馆,是指有营利目的,从事接待旅游者参观、游览、入住、就餐的家庭旅馆。
第四条 家庭旅馆旅游接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。
一、须具有工商、公安、卫生、消防等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,即工商营业执照、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、卫生许可证、消防安全许可证。
二、 环境与设施:
1、旅游景区家庭旅馆门前和周边不得有垃圾堆集点。周围环境整洁、优雅。
2、要有独立房间,旅客与房主分室,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。
3、居室内卫生、干燥,要有防蚊设施。照明、采光和通风良好。
4、有卫生间,必要时要有热水供应。
5、餐厅的台布、餐巾、餐酒具等器皿要完好无损,必须保持清洁卫生。
6、厨房内备有消毒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蚊虫的设备或措施;储藏食品必须保质保鲜;生熟食品墩板各自分开。
7、操作和直接服务人员身体健康,并取得健康证。
8、前厅要悬挂本景区(点)的景观示意图、“三证一照”和景区旅游服务指南及本店服务项目。
三、 服务质量和要求:
1、对旅客不分种类、民族、地区,一视同仁,尊重旅客的民族习惯。
2、对旅客礼貌、热情、友好,有良好的服务意识。
3、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。
4、客房和卫生间每日清理一次,床单、被套等卧具和一次性用品要做到一客一换;餐具、茶具等必须严格清洗消毒。
5、能用普通话提供服务。
6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项目的标准、价格必须公开。
7、应随时向游客介绍预防海鲜中毒的常识。
8,各种服务项目,必须做到明码实价,阳光操作,不得欺客摘客。
四、 房屋建筑要求:
1、房屋产权明确(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)。
2、房屋建筑安全、牢固。
3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,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应急照明设备。
4、底层临街靠巷房屋及容易攀爬的阳台和窗户应有防护设施。
5、使用双层床的,床位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,不应安装吊扇。
五、 安全防范方面要求:
1、建立旅客住宿登记制度,严格检查住宿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。
2、建立离客查房制度。
3、房主雇用的临时服务人员经派出所审核同意,方能上岗服务。
4,实行价格透明制度,不得欺客、摘客。
六、 监督管理:
1在旅馆显赫位置,公布投诉电话和大鹿岛景区二维码。
2、从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旅游、安全、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,并接受旅游、安全和卫生等部门的日常监督。
3、各经营户必须以本办法作为服务依据,切实提高服务质量。
第六条 本办法由大鹿岛村委会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